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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我市建筑业发展的效应分析
发布时间:2016-12-22     作者:     分享到:

 

“营改增”作为我国全面深化税制改革的重要项目之一,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地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建筑业作为我市支柱产业之一,能否抢抓税制改革机遇,因地制宜,及时调整理念思路,实现创新高效发展,是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主体部分。为此,我们立足于全市建筑企业“营改增”试点六个月的初步情况,着重对建筑企业管理机制调整、税收政策执行、改革红利享受以及遇到瓶颈问题等方面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旨在提高我市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

一、我市建筑业发展基本概况

目前,全市现有建筑业企业101家,建筑业从业人员约7.6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4万人,占从业总人数的18.2%,各类注册人员1000余人,总体上产业规模位居全省各县(市)中上游水平。据统计,2016年1-9月,全市实现建筑业产值145.55亿元,同比下降17%;其中省外产值39.69亿元,同比下降19%;市外产值50.44亿元,同比下降43%;但由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后,实现税金4.4亿元,同比增长8%。

(一)产业发展速度降缓2012年以来,我市建筑业累计完成总产值1352.1亿元,2012-2014年均增幅达到16%左右;累计上缴税收32亿元,累计完成房屋竣工面积达10585万平方米。2014年我市建筑业各项发展指标均达到历史同期最高水平,全市共实现建筑业总产值342.8亿元,同比增长12%,占嘉兴地区总产值的30.2%,位列嘉兴第一;完成市外产值179.1亿元,同比增长6%;完成省外产值122.2亿元,占嘉兴地区总省外产值的43.4%。2015年起产值下滑显现,当年同比下降10.9%,但是建筑业总产值、创优夺杯数量、外向度等指标依旧位居嘉兴各县市区首位。

(二)走出去理性发展。经过多年发展和培育,我市建筑产业市场已初步形成以嘉兴本地市场为基础、传统市场为主导、新兴市场为重点的良好格局。省外业务已拓展至江苏、山东、安徽、贵州等18个省市区,其中超 20亿市场3个,超亿元市场15个,尤其是以江苏、山东两大市场发展最为迅速。另外,已有4家企业取得了国外承包工程许可证。2014年,我市实现市外产值179.1亿元,达到顶峰。2015年以来,受宏观经济影响,部分企业走出去发展情况受挫,业务范围有所收缩,更多企业也更加理性的选择走出去发展的项目,不再盲目扩张。

(三)产业结构日趋合理。全市建筑业企业101家中,总承包企业21家,占总数的21%;专业承包企业68家,占总数的67%;劳务分包企业12家,占总数的12%,基本形成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各专业企业为依托,劳务分包等其它企业为支撑的产业结构体系。其中巨匠建设集团于2015年成为我省首家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巨匠、亚都、恒基等多家企业开始涉足房地产、建材制造、电子信息等其他产业领域。

(四)行业品质日渐提升。近年来,在质量安全监管、民工工资管理、招投标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办法,一个相对完备的行业服务管理体系已初步建立。行业内争先创优意识逐步增强,已获得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银奖各1项,获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2项,“钱江杯”等省级优质工程34项,“南湖杯”等地市级优质工程95项,各类文明标化工地350余项。

二、全面“营改增”对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发展的积极意义

一是有利于避免重复征税。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建筑业企业应按照营业额的3%来缴纳营业税,而建筑材料是建筑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已缴纳的增值税按税法规定是无法抵扣的,导致重复征税的问题。而“营改增”新税制,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制度安排,消除了营业税带来的重复征税弊端。另外,针对建筑业老项目施工延续性和清包、甲供等特殊性设计了简易计税的政策规定,对有效缓解建筑业整体税收负担有着深远的意义。

二是有利于扩展资金利用。“营改增”之后,企业可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实现减税降负,合理规划利用税负降低带来的富余现金流,进一步加大管理创新、品牌建设、设备更新、人才培养、拓展市场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以提升建筑业企业全方位管理和运行能力,有助于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是有利于壮大规模实力。建筑业纳入了增值税抵扣链后,为业内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创新转型提供更大空间。企业可通过逐步更新淘汰陈旧的建筑设备或大力引进高科技设备,把购置建筑设备作为扩大经营规模的重要措施,在更多取得税款抵扣的同时,有效实现“机器换人”减少劳务成本,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有利于不断创新,从而综合提升规模,壮大企业实力,促进产业升级。

四是有利于完善管理体系。“营改增”政策在制度设计上,必将进一步推动和倒逼建筑业企业完善适应“营改增”政策制度的税务管理体系,健全充分衔接行业上下游的“产、供、销”管理和增值税机制,以规范建筑行业发展方向。另外,从微观税收角度,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全面“营改增”将督促企业完善自身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增值税的税收管理效率,通过“营改增”的税制改革能够让建筑施工企业规范自身业务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情况分析

建筑业总体行业特征相当明显,与其他工业企业相比有着质的差别,建筑产品具体以项目为载体,一般由招投标、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施工实施、完工进度、竣工验收等一系列项目化管理环节构成,具有固定性、长期性、复杂性、流动性等特点。因此,建筑企业要完全适应“营改增”的增值税税制模式,还需更好磨合。在此,我们通过对18家典型企业的调研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增值税总体税负为2.89%,“营改增”减税效应初步显现。

一是计税方法选择偏离度较大。“营改增”最有利的条件之一就是避免重复征税,这首先要取决于企业的计税方法的选择。但从我们调研的18家企业来看,今年5-10月全部销售24.56亿元,其中,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为4.26亿元,占17.34%;而选择简易计税的为20.3亿元,占82.66%,总体上全市建筑企业还是采用了“营改增”部分平移政策。虽主要因素是按政策规定原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但从中也可以看出建筑企业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担忧,而采取营业税管理过渡模式选择简易计税,导致增值税抵扣效应未能有效放大。

序号

纳税人名称

全部销售

一般计税销售

占比%

简易计税销售

占比%

合计

245603.98

42588.89

17.34

203015.08

82.66

1

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4994.72

12937.52

10.35

112057.2

89.65

2

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

34754.39

1965.12

5.65

32789.28

94.35

3

浙江立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2027.19

2037.23

16.94

9989.96

83.06

4

浙江巨鑫建设有限公司

11483.61

8053.43

70.13

3430.17

29.87

5

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1298.1

2770.52

24.52

8527.58

75.48

6

浙江同安建设有限公司

10016.08

5138.91

51.31

4877.17

48.69

7

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668.35

6.76

0.07

9661.59

99.93

8

浙江宝森建设有限公司

7600.03

2269.57

29.86

5330.46

70.14

9

浙江巨城建设有限公司

5298.27

3542.92

66.87

1755.35

33.13

10

浙江崇德建设有限公司

4498.16

1105.7

24.58

3392.45

75.42

11

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

3271.13

1003.92

30.69

2267.21

69.31

12

浙江中硕建设有限公司

2752.63

553.42

20.11

2199.21

79.89

13

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

2068.5

114.28

5.52

1954.21

94.47

14

浙江北圣建设有限公司

1809.59

242.2

13.38

1567.39

86.62

15

浙江华匠建设有限公司

1413.94

35.97

2.54

1377.98

97.46

16

嘉兴市圆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90.21

185.41

17.01

904.8

82.99

17

桐乡市大城建筑有限公司

1003.22

265.84

26.50

737.38

73.50

18

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

555.86

360.17

64.80

195.69

35.20

 

二是增值税税负横向不平衡。从建筑企业一般计税方法申报情况来看,18家企业总体税负为2.8%,税制转换后减税仅224万元。其中,税负减轻的13家,税负1.7%,减税438万元;税负增加的5家,税负4.69%,增税214万元。可以说“营改增”后选择一般计税进行财务核算申报,总体上体现了减税效应,但在企业横向间也呈现不平衡的实际情况。这与企业管理体制、战略规划、项目管理、供货择取和机械化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需要逐步改进和完善,以尽早适应“营改增”政策的税制安排。

序号

纳税人名称

一般计税销售额

应纳增值税

税负%

原营业税应纳税额

税制转换减税额

合计

42588.89

1194.34

2.80

1418.21

-223.87

1

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937.52

146.6

1.13

430.82

-284.22

2

浙江巨城建设有限公司

3542.92

98.87

2.79

117.98

-19.11

3

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770.52

82.11

2.96

92.26

-10.15

4

浙江宝森建设有限公司

2269.57

18.04

0.79

75.58

-57.54

5

浙江立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37.23

49.62

2.44

67.84

-18.22

6

浙江崇德建设有限公司

1105.7

0

0.00

36.82

-36.82

7

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

1003.92

30.22

3.01

33.43

-3.21

8

浙江中硕建设有限公司

553.42

15.33

2.77

18.43

-3.10

9

桐乡市大城建筑有限公司

265.84

8.08

3.04

8.85

-0.77

10

嘉兴市圆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85.41

2.48

1.34

6.17

-3.69

11

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

114.28

3.77

3.30

3.81

-0.04

12

浙江华匠建设有限公司

35.97

0.02

0.06

1.20

-1.18

13

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76

0

0.00

0.23

-0.23

小计

26829.06

455.14

1.70

893.41

-438.27

14

浙江巨鑫建设有限公司

8053.43

349.9

4.34

268.18

81.72

15

浙江同安建设有限公司

5138.91

204.31

3.98

171.13

33.18

16

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

1965.12

143.56

7.31

65.44

78.12

17

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

360.17

27.65

7.68

11.99

15.66

18

浙江北圣建设有限公司

242.2

13.78

5.69

8.07

5.71

小计

15759.83

739.2

4.69

524.80

214.40

三是现代化建筑水平有待着力提升。据统计分析,全市建筑业近年来发展趋势平稳,主要依托传统建筑施工方式,通过总包、分包、发包和以人工劳务为主体的运行及管理模式来承建工程项目。今年以来,月人均建筑业产值为2万元左右,说明了我市建筑企业机械化程度较低,现代化的新型装配式建造领域还未正式涉足。而且从“营改增”后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规模极低,5-10月18家建筑企业有9家共申报抵扣37.25万元,反映了“营改增”税制下我市建筑企业设备更新、转型升级的进程尚未启动。

(三)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一是工程造价预测算难度高。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计价规则较原营业税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从原价内税计价方式调整为增值税价外税计价的模式,按照增值税原理其税负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从而使得原来建筑产品的工程造价构成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导致“营改增”后建设单位的概算编制和招标控制价出现较大的变化,相应的招标控制价和设计概算也需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招标文件内容有了实质性调整,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同时,一般纳税人又可按项目据于是否清包、甲供等施工方式来选择计税方法,要根据具体的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计价规则来预测和编制报价。基于我市建筑行业现状,大部分项目经理虽对“营改增”有所了解,但只是片面地认为“营改增”是降税,是减少企业的税负,并未深入知晓具体投标报价、项目成本、纳税影响等的内在联系,导致仍按原方法测算成本进行报价或是盲目报价,结果是对后期工程建造管理带来难度和不利影响,直接影响了工程招投标工作高质量的开展。

二是管理策略重组瓶颈问题多。建筑业“营改增”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核算计价复杂,牵涉到政府部门、行业主管、中介机构和企业自身的经营模式、采购制度、工程造价、财务税收管理、上下游衔接等方方面面。“营改增”实施前后,有一定规模的建筑企业,为尽快适应税制改革,在总体经营管理策略调整和重组方面也进行了重点考虑,但实质性步伐并未真正跨出,大部分企业还是浅表性地根据“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在财务会计核算和税收管理方面作了一些趋势性调整与改变,仅仅是应对和响应了“营改增”涉税需要。对于企业的管理体制、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等综合性调整和完全“营改增”运行模式还未有效实施,一是受制于企业管理层及各部门陈旧管理理念的束缚;二是为更好体现“营改增”效应,需妥善压缩工程项总包、分包、挂靠的经营管理链,面临打破或重新调整固有利益分配格局难点;三是建筑业“营改增”对于上下游产业联动性要求相对于其他行业需求更强,新计价规则下“产、供、销”矛盾突出;四是政府层面鼓励支持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创新管理模式等相关政策有待完善。

三是进项税有效抵扣要求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理论上是通过打通增值税抵扣链,实现产业上下游规范税收政策执行和减负增效的目的。从实际调研情况来看,建筑业“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抵扣,实质上决定了减税效应的实现,样本个体间情况各不相同,不同工程项目差异较大。目前,我市建筑企业对于合法、规范、充分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和财务核算管理的适应程度偏低,特别是普遍认为占工程成本较高的人工成本不可抵扣的压力相当大。从当前建筑企业平均用工成本30%和一般毛利10%的情况下,理论税负在4.4%(40*11%)左右,要实现减税,必须根据直接材料中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料、砖瓦等和其他费用能最大限度合法取得增值专用发票程度,而且还要看成本项目中各类货物、劳务、服务的税率构成比例情况。这对建筑企业供货商选择、合同管理、一般计税项目管理、成本构成控制等提出了更严谨的要求。

四是增值税涉税风险相对大。与营业税税制相比,增值税税制下纳税义务发生和缴税计算方式要严谨和复杂,特别是当前建筑业总分包制和项目承包、发包、挂靠等非集约化的经营管理模式下,差额征税、增值税抵扣的涉税风险陡增。一是就我市挂靠经营方式而言,随着发票开具全面纳入税控、机构所在地开具和资金流的从严监管等重大变革,倒逼不合规的挂靠行为走向终点,个别依然存续的挂靠行为实施难度和双方风险均会大增,如存在着并账风险和支取项目利润的风险。二是建筑业相对一般行业而言具有建设周期较长的独特性,在确认收入时需要根据专业测评完工进度,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目的性,有时也是企业推迟确认建筑服务收入一种途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存在一定涉税风险。三是对于一些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包工头涉税风险意识淡薄,存在沿用原营业税“老套路”通过取得虚开发票冲账抵扣税款等不确定的高风险情形,这都会增加建筑企业税收管理风险。

三、“营改增”后对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建议措施

近年来,我市建筑企业在规模品质提升、理性走出去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均得到了长足发展。“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对建筑业来说,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据此,我们通过“营改增”政策效应进行调研分析认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投标报价、财务管理等有着重大影响,建议从机制意识、人才培养、抵扣管理、政策环境等方面着手,突破相关瓶颈问题,加快粗放式经营向精细化管理转变步伐,创新经营模式,实现减负增效,全面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一)树立三大意识,完善管理机制

目前,我市大多数建筑企业是粗放式的管理体制,总体上企业资质、集约化经营、内部管理水平、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素质等良莠不均,且管理机制还基本停留在原营业税管理模式,不能够充分适应“营改增”税制改革需要。因此,需要着重解决管理层级多、抵扣链条长等分包、转包、挂靠等不利于增值税核算的机制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一体化、集约化管理。一要树立主体意识。建筑企业作为“营改增”具体实施主体,要尽最大可能集约化的项目管理,做到合同主体、采购主体、施工主体、纳税主体的一体化管理。二要树立风险意识。在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管理的同时,杜绝提点大包或转包等业务分离形式,全面掌控“票、货、款”等增值税有效抵扣的内容与要求,以防范因“货物流、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的抵扣风险。三要树立转型意识。“营改增”改革,增值税规范抵扣是建筑业减税关键。本次改革,在原有固定资产抵扣的规定上,将不动产、无形资产等纳入了抵扣范围。建筑企业要以此为契机,充分树立转型发展意识,积极探索和创新建筑施工模式,可通过更新或添加施工设备、加大科研投入、创新装配式施工、劳务外包等,来减少目前政策不允许抵扣的用工成本支出,在加大科研、技改等投入的同时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并实现创新发展。

(二)加强人才培养,组建精英团队

“营改增”税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在所有行业中建筑业的改革要实现税负“只减不增”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高,而且影响也最深远而有意义。无论从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都需要一支“会经营、懂政策、善筹划”的管理精英团队。一要高度重视政策业务学习。建筑企业管理层必须高度重视“营改增”政策业务的学习和培训,及时让自身及企业全体员工了解掌握“营改增”系例政策和操作实务,最大限度将“营改增”贯彻全员,以提高整体素质水平。二要分层分级培养人才。“营改增”涉及建筑企业管理的各个部门和经营环节,要注重和加强工程造价预算编制、投标报价、合同签订、财务管理、项目管理、采购部门等专业机构“营改增”专业知识的分类培训,有针对性掌握各管理环节增值税管理模式要点。三要组建专业团队,实施联动管理和合力攻关。建议建筑企业围绕“营改增”实施初期相关问题和难点,由财务部门牵头,与各部门环节的专业人才共同组建精英团队,共同探讨规划、研究处理“营改增”企业发展中问题,制定策略方案。

(三)围绕有效抵扣,完善制度办法

增值税抵扣制度的全覆盖,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是全面“营改增”的核心。针对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复杂性,增值税的有效抵扣问题,是关系建筑企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此,“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应尽快完善包括财务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材料采购、分包转包、用工管理等各项制度办法,规范内部管理流程,通过增值税的合法、有效抵扣来实现降负,以提高新税制的企业核心竞争力。一要规范投标报价。要严格按照住建部下发的《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和我省调整规则要求,以增值税“价税分离”为原则,寻求造价部门支持,进行全面测算、预算和报价,提高适应能力。二要慎重选择计税方法。在“营改增”试点阶段,建议企业结合已完工程项目资料,比对两种计税方法下税负变动情况,通过盈亏平衡分析、风险分析、可抵扣项目分析等方法,科学、审慎确定计税方法。三要严格筛选供货商。增值税抵扣制度下,必须全面梳理原有供货商规模实体、一般纳税人资格等情况,以便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最大程度解决增值税有效抵扣问题与难点。四要合理规划调整用工管理。针对劳务用工成本占比高,且工资薪酬不得抵扣难点,建议企业大力推进机械化建造实现“机器换人”等创新措施,或适度筹划劳务外包形式,来增加取得相应抵扣,以缓解增值税抵扣压力。五要合理探索税收筹划。在遵循税法规定的前提下,组织开展以增值税为基础的税收筹划,可采取合法、合规、科学的技巧和方法,周密地安排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从而达到节税、减负的目的。六要强化风险管理。增值税管理相对于营业税管理更加严密,建筑企业必须自上而下强化涉税风险的防范,来规避增值税抵扣风险,要从供销合同开始到最终增值税抵扣申报等加强环节和程序管理,从而强化发票监管和成本控制分析,有效防止因税制转换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真正实现提质增效。

(四)优化政策环境,加大支持力度

“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和改革推进,对于建筑业企业而言,是勿庸置疑的实施主体。但是,建筑企业在适应“营改增”税制过程中,调整管理模式、加大创新力度、规范内部管理等方方面面的应对策略,都离不开“营改增”税制政策大环境的优化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因此,建议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我市建筑业发展现状和“营改增”效应,有针对性探索研究、加强谋划,制定相关配套措施,鼓励、引导和支持全市建筑企业的发展。一要制定激励措施。要针对建筑企业在管理机制调整、“机器换人”、装备式建筑、走出去建设等助推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方面的财政性奖励措施,为建筑业注入源动力。二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和培训。深入梳理和归并“营改增”政策要点,并组建由建设、国税、财政(地税)、交易中心、行业协会和相关中介机构等政策宣传和辅导团队,或专门建立培训机构,为建筑企业开展辅导培训、释疑解惑、培养人才做好服务工作。三要强化多维度效应分析。由市政府主导牵头,根据相关部门职能特点分类制定效应分析计划,密切关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经营动态、减负情况和发展趋势,定期开展投标报价、工程中标、税负变化、资金运行等多维度的“营改增”效应分析,及时了解掌握难点问题、制约因素等动态信息,并实现多部门共享与联动,出台相应措施方案,为建筑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同时,重点要研究探讨政策瑕疵,逐级向上提出如用工成本、融资成本抵扣问题的改进和完善的建设性意见建议。四要着力推进产业链互动共振。建筑业“营改增”牵涉行业、产业面广,需各行各业共同规范和配套实施。为此,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重视和加大对产业链上下游行业监管力度,特别是如砂石料等建材行业低、小散问题,建筑施工农民工问题,建设方预付款、质保金资金管理问题等,促进上下游关联行业规范管理,实现“营改增”政策效应的良性互动与共振,为全市建筑企业发展积极营造良好大环境。

 

 

民建桐乡市基层委员会

2016年12月18日